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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酿悲剧谁来担责?——三起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涂铭 日期:2013-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扎堆闯红灯、不走人行道……形形色色的“中国式过马路”日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究其根本,既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有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误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8日披露的三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出事故,行人同样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一:闯红灯过马路身亡被判担主责

  2011年12月,郭某骑自行车行经海淀区一个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赶时间的郭某未多加注意即继续向前骑行,不料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至重伤,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郭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将小轿车司机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郭某的母亲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经检测郭某配型符合要求。郭某的死亡不仅让父母悲痛欲绝,也间接剥夺了母亲存活的希望。不久,因未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郭某的母亲离开人世。然而,法律终归是法律,最终法院认定郭某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灯指示骑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海淀区法院民六庭法官王肖表示,一起事故,两条生命,其起源仅仅是因为赶时间而无视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规则本身并不高深复杂,但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却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案例二:未走人行横道被判35%责任

  2011年10月,在海淀区莲花池西路,王某推着轮椅车带腿脚不便的母亲去路对面办事,当二人横过马路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与母亲受伤,后其母伤重不治而亡。事发时,二人距人行横道仅仅只有几十米。交警认定,王某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王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交警认定其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但从保护行人的角度考虑,最终判定王某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王肖表示,仅仅少走几十米路,王某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目前,随着城市交通设施不断完善,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比比皆是,善加利用这些便利设施,既是遵守法律,同是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案例三:孩子被撞粗心父母被判担20%责任

  2012年9月的一个雨天,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个路口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妻子怀抱儿子在后,八岁的女儿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李某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路段,未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庭审中,司机李某提出,余先生与其妻子在经过多车地段时,放任八岁的女儿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某的意见,认定余先生未牵引幼女过马路属未尽到监护义务,判决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王肖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不仅仅是时刻注意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更应当言传身教,从小培养他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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